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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视居住可安装监视仪器吗
发布日期:2013-4-11 | 点击:3104
“监视居住”是《刑事诉讼法》中设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。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逃避侦查、起诉、审判,责令其在指定的区域或住处,设专人或不设专人监视其活动,以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,是国家赋予公检法三家限制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的一种特殊权力。

  监视居住的范围:《刑事诉讼法》第51条、第60条、第 65条、第69条、第74条作了明确规定。

  监视居住的期限:《刑诉法》第58条规定“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”。

  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:《刑事诉讼法》第51条规定,“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。”

  被监视居住人员应遵守的纪律:《刑诉法》第57条作了规定。具体是:(一)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,无固定住处的,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;(二)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;(三)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;(四)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;(五)不得毁灭、伪造证据或者串供。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,情节严重的,予以逮捕。

  公检法三家具体适用方法:监视居住由作出决定的机关开具《监视居住决定书》和《监视居住委托书》,发往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所在地派出所,委托对其执行监视居住;没有固定住处的,由公安机关指定地点或住处。

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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